江苏省水利厅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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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以及上级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等规定,特阐述水利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
*、未纳入省水利厅科技项目管理的科技成果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先由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并经第一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逐级向省水利厅申请。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视具体情况选择):
⑴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⑵研究工作总结;
⑶技术报告(要阐述清楚本技术成果的研究内容及过程、创新之处、国内外同类技术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等);
⑷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或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或论文引用情况报告);
⑸科技项目合同书;
⑹测试分析报告(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单位出具)及其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⑺主要设计与工艺图表;
⑻质量标准(企标、行标、国标或国际标准);
⑼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⑽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⑾可能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要主管机构的报告或证明;
⑿其他材料(如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与本技术成果有关的学术论文)。
*、上报程序:
⑴第一完成单位属地方单位的,经水利(务)局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逐级上报至省水利厅科技处;第一完成单位是厅属单位或厅机关部门的,直接报省水利厅科技处;
⑵列入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的成果,须经省水利厅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批。二、初审
*、各市水利(务)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鉴定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的“主管业务部门意见”栏中明确签署审查意见,加盖科技管理部门公章。
*、初审内容:
⑴材料是否齐全;
⑵相关技术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⑶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
*、向省水利厅科技处建议内容:
⑴鉴定形式(会议鉴定、函审鉴定);
⑵鉴定时间;
⑶组织鉴定单位(水利部国科司、省科技厅、省水利厅);
⑷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不超过*人)。
*、鉴定委员会专家的组成及要求:
⑴鉴定聘请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⑵所请专家要来自产、学、研等各个方面,专业面要覆盖鉴定成果涉及内容的各个方面;
⑶被鉴定成果的完成单位的人员、项目参加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⑷原则上聘请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名。三、审批
*、省水利厅科技处受理后,经办人对前述各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后报处长审定。在**个工作日内对成果鉴定申请作出答复。
⑴符合鉴定条件的、预计至少能在国内取得一定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省水利厅将核报省科技厅或者水利部国科司组织鉴定;
⑵符合鉴定条件的、预计只能在省行业内取得一定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由省水利厅组织鉴定;
⑶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或不予组织鉴定。
*、省水利厅科技处根据具体情况,可聘请专家对申请鉴定的成果进行技术咨询。
*、省水利厅科技处根据提交的建议鉴定委员会专家名单,及省水利厅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负责聘请(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承担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会议鉴定形式不少于*名;函审鉴定形式不少于*名。
*、鉴定通知、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由省水利厅科技处负责提前送达承担鉴定工作的专家。省水利厅科技处可以委托市水利(务)局科技管理部门、成果完成单位按照要求担任有关通知工作。四、会议鉴定
*、成果完成单位应在鉴定会召开之前将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草拟的“鉴定意见”提交省水利厅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省水利厅科技处核对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
*、会议形式:
⑴省水利厅直接主持:预计在省行业内具有一定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由省水利厅直接组织并主持会议鉴定;
⑵省水利厅受委托主持:预计至少能在国内取得一定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由省水利厅核报省科技厅或者水利部国科司同意后,受省科技厅或水利部国科司委托,省水利厅主持会议鉴定;
⑶省水利厅参加会议:省科技厅或水利部国科司直接主持(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主持)纳入省水利厅科技项目管理的成果的鉴定,省水利厅科技处派员参加鉴定会议。
*、省水利厅主持职责:
⑴拟定鉴定会议议程并主持会议;
⑵负责将科技成果鉴定材料提前送达承担鉴定工作的专家;
⑶协助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在“主持鉴定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⑷督促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完成《科技成果登记表》。
*、省水利厅主持鉴定会议议程(一般程序):
⑴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说明有关要求,介绍有关人员,宣读鉴定委员会委员名单,推荐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⑵经鉴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后,主持人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⑶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工作和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如机械设备、通信网络、应用软件等),测试组专家应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的专家由承担本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组成。
⑷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⑸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报告、考察的现场或观看的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⑹专家评议。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成果发表评价意见;其他人员回避。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评议内容:是否完成项目合同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总体性能、水平评价,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等。根据评议情况,鉴定委员会形成“鉴定意见”。
⑺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宣布“鉴定意见”;成果完成人员对“鉴定意见”陈述意见;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委员会名单”及“鉴定意见”有关栏内签字(一式两份);
⑻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五、函审鉴定
*、省水利厅主持的函审鉴定,由省水利厅科技处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鉴定委员会,并指定函审鉴定委员会主任。
*、省水利厅科技处将函审鉴定通知、《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鉴定材料以及起草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初稿寄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函审意见”,按要求将《函审表》寄回省水利厅科技处。
*、省水利厅科技处将各函审专家填写的《函审表》寄送函审鉴定委员会主任,鉴定委员会主任根据各专家的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回省水利厅科技处。
*、各函审专家填写的《函审表》和鉴定委员会主任填写的“鉴定意见”,一式两份。六、颁发证书
*、由省科技厅组织的成果鉴定:
⑴向省水利厅科技处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和《科技成果登记表》原件各*份(《科技成果登记表》可采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软件进行填写、输出);
⑵省水利厅科技处审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符合归档要求的,签字盖章后,连同《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份)报省科技厅审核;
⑶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给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编号,由省科技厅加盖“鉴定专用章”后生效;
⑷鉴定证书原则上由省科技厅按国家规定格式,有偿制作,统一颁发,一式二十份;
⑸按规定格式填写《江苏省水利科技成果登记表》*份,连同电子稿一并提交给省水利厅科技处;
⑹《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原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和《科技成果登记表》原件由省科技厅存档。
*、由水利部国科司组织的成果鉴定:
⑴向省水利厅科技处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份、复印件**份,《科技成果登记表》原件*份(《科技成果登记表》可采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软件进行填写、输出);
⑵省水利厅科技处审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符合归档要求的,签字盖章后,连同《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份)报水利部国科司审核;
⑶水利部国科司审核同意后,给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编号,由水利部国科司加盖“鉴定专用章”后生效;
⑷将《科技成果登记表》电子稿发送至水利部工作人员邮箱;
⑸按规定格式填写《江苏省水利科技成果登记表》*份,连同电子稿一并提交给省水利厅科技处;
⑹《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原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和《科技成果登记表》原件由水利部国科司存档。
*、由省水利厅组织的成果鉴定:
⑴向省水利厅科技处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份、复印件**份;
⑵省水利厅科技处审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符合归档要求的,签字盖章后,给予《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编号;
⑶按规定格式填写《江苏省水利科技成果登记表》*份,连同电子稿一并提交给省水利厅科技处;
⑷《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原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由省水利厅科技处存档。七、其它
科技成果鉴定的其它具体要求按国家颁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技成果鉴定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