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良庆区供销社系统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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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庆区供销社系统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供销社系统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体制,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提高运营效率,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社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良庆区供销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城区社社属企业、基层供销社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是指城区联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土地资产、房屋资产、资金,城区联社对社属企业、基层社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城区联社直属企业及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土地资产、房屋资产、资金以及依法认定为社有资产的其他资产、资金,城区联社直属企业及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土地资产、房屋资产、资产运营、出租收入的资金。
第四条城区供销合作联社是社属企业、基层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对社属企业、基层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依据有关政策对改制后的社属企业、基层社剩余的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第******是在城区联社的统一领导下,配合联社财务、业务等职能股室开展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资产监督、管理、运营工作,由城区联社财会股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二章社有资产处置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社有资产处置是指社有土地资产、房屋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转让、出让、出售、出租、出借、调出、投资(含新建、改造、修建等)、抵押、担保、使用、占用、承包等行为。第七条社属企业、基层社处置社有资产时,必须履行报告、审核、审批手续,规范处置程序。具体规定如下:(一)社属企业、基层社处置社有资产,必须向城区联社上报资产处置书面报告。经城区联社班子研究同意上报城区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二)社属企业、基层社处置社有资产,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法定程序执行。
(三)社属企业、基层社处置社有资产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或协议须报经城区联社审核同意,交城区联社财会股存档一份。
(四)社属企业、基层社资产处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调整资产帐目,做到资产账目账实相符。(五) 企业职工退休时,承包或租赁企业门店门面房屋和其他资产的,必须与企业签订退回所承包或租赁企业门店门面房屋和其他资产协议,退休后一个月内要将所承包或租赁的门店门面房屋和其他资产退还所属企业,有承包和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八条社属企业、基层社出租社有门店门面房屋和其他资产,要公开招标招租,严禁暗箱操作,损害集体利益。门店门面房屋租金随行就市,不得低于同地段同期市价,协议或合同应一年一签。未改制的企业门店门面房屋优先用于安置本企业职工,并按要求签订合同或协议。任何人使用社属企业、基层社门店门面房屋和其他资产,都要缴纳租金或者承包金,严禁无偿占用。第三章社有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的管理第九条社属企业、基层社处置资产,要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款项足额******指定帐户。严禁挪用、截留、坐收坐支,确保资金安全。第十条城区联社财会股、资产管理中心要督促社属企业、基层社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足额收取应收的资产处置收入款项,做到应收尽收。城区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对资产收入按企业设账,统一管理,合理调配。
第十一条 城区联社对社属企业和基层社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规范管理,按照企业的效益,制定合理的薪酬标准。第十二条社属企业、基层社资产处置收入用于壮大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支出及必要管理的支出。第十三条社属企业、基层社支出要做好计划向城区联社报告,经城区联社领导同意后方可以支出。第四章社有资产权属证书管理第十四条 城区实行“集中管理、领用登记、办结归档”的管理办法。社属企业、基层社要将本单位的土地证、房产证(正、副本)原件交城区联社财会股集中统一存档保管,需用时经城区联社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相关事宜办结后及时归还城区联社财会股。第五章 社有资产信息管理第十五条城区联社对社属企业、基层社资产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统一建档造册,随时掌握情况,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各社属企业、基层社及城区联社职能股室要积极配合,按规定及时向资产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信息,资产管理中心要定期向城区联社报告。第六章 社有资产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社属企业、基层社的资产安全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企业必须强化安全意识,加强资产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九条城区联社财会股要加强内部审计,每年对全系统各企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确保社有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
第二十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第七章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第二十二条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维护社有资产规范有序运作负有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免职处理,并将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挪用、截留、坐收坐支资产处置收入款项的;*、擅自处置社有资产的;
*、不按规定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
*、不收取应收的资产处置收入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暗箱操作,损害集体利益等行为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第八章其 他第二十四条 城区联社对企业管理人员建立考核、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业管理人员签订管理责任状,依据企业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考核、激励与约束。第二十五条 城区联社原来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依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城区联社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