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藤市监处字〔20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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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藤县金凤油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MNKL***经营场所:藤县藤州镇绣江路**号一层经营者:宋军汉案件概况及违法事实:****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藤县金凤油房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该油房生产的花生油(生产日期:****年**月**日)进行抽检,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黄曲霉毒素B*(μg/kg),检验结果是**.*,标准要求≤**,检验结论: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含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上述样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SPC******),并于****年*月*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油房同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油房生产的上述批次花生油已无库存。我局于****年*月**日立案并展开调查。经查实,****年**月**日,当事人在藤县藤州镇绣江路**号一层生产花生油***kg,经我局抽样,送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花生油的货值金额为****.**元。我局于****年*月**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藤市监听告〔****〕*-**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因当事人能够提供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且能提供原料的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 ? ? ? ? ? ? ? ? ? ? ? ? ?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到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适用法律条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