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平自然资规告字〔2020〕18号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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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年*月**日发布平自然资规告字〔****〕**号公告,经研究决定,****平-**号地块规划条件平自然资规设〔****〕**号文件中“(*)住宅机动车*辆/套的配建车位须设置在地下。地面机动车位数不得高于总量的**%。住宅小区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必须布置在室内。”更正为“(*)住宅机动车*辆/套的配建车位须设置在地下。住宅小区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必须布置在室内”。具体见附件《关于平自然资规设〔****〕**号文件的更正说明》。 特此公告。 ?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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