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0〕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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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深******地 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民强社区东边工业园*栋***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 深******(以下简称“三横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医院标识标牌系统”项目(项目编号:SZCG**********,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元,中标金额为*,***,***元。 三横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其与出租方黄城彬先生于****年*月**日签署的《******提供的该份《厂房租赁合同》,与另外一家企业广******在本市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供的与黄城彬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除承租方名称以外其他合同内容相同;其中,两份合同中“黄城彬”“张世巍”的签字位置、字样以及签订日期一栏的时间签署位置等非正常一致,******未能作出解释。经向出租方黄城彬先生核实,******签署过上述《******不能提供合同原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租赁使用该厂房的任何证据。综上,三横公司提供的上述《厂房租赁合同》属于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三横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本机关已作出《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号)******;三横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元(*,***,***元×**‰=**,***.**元); 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三横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三横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深圳市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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