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那坡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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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一、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所在地址: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号城市时代*-**号房,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钟炎阳委托代理人:梁碧磊,联系电话:***********所在地址: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号城市时代*-**号房被投诉人:******所在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迎龙路**号建通中心*号楼A座**层,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曹小英采购人名称:那坡县乡村振兴工作中心采购人地址:那坡县睦边大道白马桥县委党校第二栋四楼采购人项目联系人:凌登龙联系电话:****-*******二、基本情况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那坡县各乡镇未安装太阳能路灯采购与安装建设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BSZC****-G*-*****-GXYM)”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后正式受理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束。三、处理依据(一)投诉事项*:以企业规模及特定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项目需求中没有要求或约定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故此投诉事项成立,责令改正。(二)投诉事项*:以特定行政区域、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项目需求中没有要求的商务条件作为加分项不合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故此投诉事项成立,责令改正。四、处理结果根据设诉事项、内容和审查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投诉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投诉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那坡县人民政府或百色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执法机关信息执法机关: 那坡县财政局联系人: 那坡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那坡县财政局 ****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那坡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盖章扫描)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