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来宾市忻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9第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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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s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忻城县高级中学校园文化建设货物采购项目(重)(采购项目编号:LBXCZC****-J*-*****-DSZB)”政府采购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一)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罗都督 联系电话:***********地址:广西玉林市东盛华府商住小区*幢楼**号商铺 (二)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广西******项目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 ****-*******地址:来宾市兴宾区滨江园三区**栋B*-***号被投诉人*:忻城县高级中学项目联系人:蓝工联系电话: ***********地址:来宾市忻城县城关镇翠屏南路**号二、事实根******参加了忻城县高级中学校园文化建设货物采购项目(重)(采购项目编号:LBXCZC****-J*-*****-DSZB)的采购活动,并于****年*月**日向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提出了质疑。因对于招投标代理机构作出的回复不满意,****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依法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相关规定,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投诉事项忻城县高级中学校园文化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建设内容中“党的教育方针主题文化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化墙”已经安装制作完毕才进行招标。四、投诉调查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五、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做出以下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忻城县人民政府或来宾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向忻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忻城县财政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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