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关于调整《珠海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部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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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号)的规定,现将《珠海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规定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珠海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目录外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应根据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建设工程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的要求,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活动。三、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在采购起点金额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按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自主采购,采购活动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进行自主采购备案。其中单项预算金额在**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自主采购项目,应结合项目情况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并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在本单位网站(上级主管部门网站)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四、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的项目,应当组织*名以上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由论证小组出具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意见,并报分管本部门的市领导书面确认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号)要求,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单一来源采购信息公示。五、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珠海市财政局《关于珠海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政策执行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珠财〔****〕**号)、《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条件的补充通知》(珠财〔****〕***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分散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监管的通知》(珠财〔****〕***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珠海市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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