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杜集镇隆兴社区污水处理站建设[2020](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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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原项目名称:杜集镇隆兴社区污水处理站建设原项目编号:****ACCHZ*****原公告日期:****年**月**日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杜集镇隆兴社区污水处理站建设项目答疑 (项目编号:****ACCHZ*****) 各供应商: [if !supportLists]一、[endif]答疑 问*:招标文件第*页中“*、项目预算:**.*万元”,而招标文件第*页中“**、最高限价:**万元”,请明确项目预算是多少 答:本项目预算:**.*万元,最高限价:**万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万元,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问*: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供应商业绩“②上述经评委会认可且得分的业绩中具有处理量不低于 **T/d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再另加 * 分,最高加 * 分。”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这一限定特定合同业绩作为加分项,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污水处理量不低于**T/d作为加分项实际是变相设置了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与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和税收都是相关联的,对新开办的企业和小微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也违反《合肥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评分办法**条规定,存在倾向性。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近年才兴起,大水量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应用更少,以前是土建污水处理站项目多,把“**T/d及以上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作为加分项具有排他性。 建议改为:①**** 年 * 月 *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供应商具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供货业绩的,每例得 * 分。 最高 ** 分。注: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合同为评审依据,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另附合同甲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合同甲方公章)。以上业绩含正在履约的。 答:按磋商文件执行。本项目评标办法序号*(投标供应商业绩)第②项增加“如评标时,本小项得分为*分的投标供应商不足*家,则取消该评分项,本项目总分相应扣减”其他内容不变。 本文件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磋商文件与本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工****-********长丰县杜集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三、附件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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