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关于海安市网挂〔2020〕34号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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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海安市网挂〔****〕**号其他公告事项中第六条做以下补充说明:该宗地内居住用地面积不大于*****㎡,配建商业面积不少于*****㎡且自持面积不少于*****㎡,自持商业需于**个月内满铺开业并不得分割转让调整为该宗地内居住用地面积不大于*****㎡,配建商业面积不少于*****㎡且自持面积不少于*****㎡,自持商业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个月内满铺开业并不得分割销售或转让。自持商业不能按约定开业,视为竞得人违约,竞得人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大写:壹亿元)给新通扬河生态区建设管理办公室。该自持商业不得用作家居建材市场、批发市场、会展演艺、游乐场等专业市场。海安市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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