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台环椒罚字〔202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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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法定代表人:李海青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西村。****年*月**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眼镜配件加工项目生产,有两台喷漆机在作业,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喷淋塔循环泵未在运行,过滤工序有两道过滤棉未安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一、你单位主要从事眼镜配件加工项目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台、喷漆机*台(手喷*台,机喷*台)。现场接受环保执法检查时,有两台喷漆机在作业,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喷淋塔循环泵未在运行,过滤工序有两道过滤棉未安装。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关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杨卫宝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证据二,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份。该证据证实了杨卫宝是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事实。证据三,《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共*张(包括现场勘察图)。该证据系****年*月**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你单位厂区内的实际情况的事实。证据四,现场照片**张。该证据系****年*月**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你单位厂区内的实际情况,并与证据三相互印证。证据五,《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份。该证据系你单位总经理杨卫宝接受我局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你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事实,并与证据三、证据四相互印证。****年*月**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于****年*月**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年*月**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椒听告字〔****〕**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送达回证》为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电子平台量罚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至区农行(户名:椒江财政局罚没款收入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主送: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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