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肥诚伟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没有解读或者文件时 去掉xxgk_contnetleft样式(蚌公资)罚决〔****〕**号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当事人:合肥诚******
法定代表人:代维玉
住所: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号同创科技园*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NKAXF**
你公司于****年*月**日参与工艺美校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第四次)(BB****ZFCGZ***)投标,发现你公司制作和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与******、安徽八******的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即同一台设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前款第(三)项,******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人民币****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即日起**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 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新城支行;户名: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年*月**日
[没有解读或者文件时隐藏xxgk_zclist这个层 此处可参考滁州市政府来做解读这里的标题是变化的,绑定文件的时候显示文件,绑定解读的时候显示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