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海域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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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出让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原文链接地址职权名称 海域使用权出让子项名称 无子项编码类型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招标或者拍卖工作完成后,依法向中标人或者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实施机构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海洋局)管理权限运行流程用海需求-用海分析、论证、环评、评估、测绘-制定出让方案—政府批准方案-公告-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缴纳出让金-登记、发证、确权责任事项事前:市规划资源局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结论、海域评估结果等,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当征求意见。市规划资源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招标、拍卖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发布招标拍卖公告。事中: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有:*.标底、底价在招标、拍卖活动过程中应当保密,且不能变更。*.市规划资源局或者由市规划资源局委托的单位,应当根据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方案,具体编制招标、拍卖所需各种文件,并在制定媒体发布招标拍卖公告,进行招标、拍卖活动。*.以招标、拍卖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市规划资源局和中标人、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规定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市规划资源局应当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退还。事后:市规划资源局应当在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十日内公布招标、拍卖结果。监督方式部门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 号办事指南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主要程序包括:(*)市规划资源局根据用海需求或海域开发计划先行开展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分析、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使用评估等工作,并根据先期工作的结果,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规划资源局或者由市规划资源局委托的单位,应当根据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方案,具体编制招标、拍卖所需各种文件,并在制定媒体发布招标拍卖公告,进行招标、拍卖活动。(*)以招标、拍卖的出让方式中标后确定受让人后,市规划资源局和中标者签署出让海域的成交确认书,并由双方签订海域使用权的具体出让合同。(*)中标者应当持已缴纳海域出让金的交款凭证和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合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