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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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号当事人:卜宏孔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年*月**日**时**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依法对位于容县容岑一级公路边(******旁)的不锈钢门窗加工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卜宏孔在租赁的容县容岑一级公路边(******旁)面积约***㎡的铺面开展不锈钢门窗加工经营活动,该不锈钢门窗加工店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未发现有营业执照,当事人现场也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为了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由办案机构容州江南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指定冯金倖、吴兆其负责调查处理,同时,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提取了经营相关的票据;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查明,当事人卜宏孔自****年*月起至案发时止租赁位于容县容岑一级公路边(******旁)李宁、李伟文铺面面积约***㎡的经营场地,投资十七万元左右购进三台氧焊机、一台冲孔机、两台切割机、一批安装不锈钢门窗工具、一辆小型货车、从容县本地购进大概**多个品种的不锈钢门窗样板、从容县海利不锈钢经营部、容******等本地商家购进一批有**个型号的不锈钢管。不锈钢门窗样板购进价格在***元到****元之间。不锈钢管购进价格在**元到***元之间,从****年*月至案发时止,前后购进的不锈钢管货值大概是**万元至**万元。雇佣*个工人,工人的工资每月是****元/人。从事不锈钢门窗加工经营活动。房门的销售价是***元/扇,大门的销售价是***元/平方,窗的销售价是***元/平方。不锈钢门窗的销售对象是本地有房屋装修需求的群众,是按照顾客选定的款式及其实际情况进行定做并上门安装。至****年*月**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不锈钢门窗加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时止,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从事不锈钢门窗加工经营活动。因当事人从事上述的不锈钢门窗加工经营活动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所以没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卜宏孔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张、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租赁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二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购进不锈钢管票据影印件三份等证据证明。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容市监案〔****〕*-**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元(大写肆仟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容州江南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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