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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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号当事人:容县瑞喆劳保用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PAJMY**? 经营场所:容县容州镇通达路*号(*#厂房)? 经营者:黄家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年*月**日,根据《****年口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要求,我局配合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容县瑞喆劳保用品厂****年*月**日生产的日常防护型口罩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口罩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T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年*月**日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寄送的检验报告(No:FZ*******)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单(编号:GXFX********)。****年*月*日,我局收到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及移送材料,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现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为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于****年*月*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提取营业执照复印件,收集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单,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设立登记容县瑞喆劳保用品厂,从事劳保用品、口罩生产、销售。当事人从柳州和南宁的供应商处购进鼻梁条、耳绳、无纺布、熔喷布等口罩原料后,利用全自动口罩机于****年*月**日生产了日常防护型口罩***个,成本*.*元每个。****年*月**日,根据《****年口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要求,我局配合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容县瑞喆劳保用品厂****年*月**日生产的日常防护型口罩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口罩样品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T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该批次口罩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于****年*月**日收到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寄送的检验报告(No:FZ*******)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单(编号:GXFX********)。****年*月*日,我局收到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及移送材料,执法人员当日对当事人现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至****年*月*日我局立案调查之日止,当事人上述批次口罩除去抽样的**个,其余***个已经销售出去,销售价格为*.*元每个,利润为*.*元每个,获取违法所得**元,涉案货值***元。由于该批次口罩数量不多,销售分散,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寄送的检验报告(No:FZ*******)、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知单(编号:GXFX********)、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编号:*******)及移送材料、现场笔录、现场提取的证据照片、容县瑞喆劳保用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黄家文身份证复印件、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我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当事人上述生产过滤效率项目不符合GB/T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的行为属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元;二、罚款人民币***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元整。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质量发展和安全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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