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平利县老县镇蒋家坪乡村振兴地勘(一期)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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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老县镇蒋家坪乡村振兴地勘(一期)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安康市)电子交易系统原文链接地******受平利县中皇******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平利县老县镇蒋家坪乡村振兴地勘(一期)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名称:平利县老县镇蒋家坪乡村振兴地勘(一期)
二、采购项目编号:HRCZB*******
三、采购人名称:平利县中皇******
地址:平利县文化文物和旅游局三楼
联 系 方 式:***********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大道**号康泰园**号楼*单元*A**
联系人:孙娟
电话:***********
传真:/
五、采购内容和要求:
*、项目用途:平利县老县镇蒋家坪乡村振兴地勘(一期)
*、采购预算:******.**元
六、供应商资质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满足本公告资格要求,有相应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供应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cn)查询企业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注册岩土工程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 等相关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号);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号);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号);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号)。
八、磋商文件 发售时间、地点
*、发售时间:****-**-* **:**:**至****-**-*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发售地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大道**号康泰园**号楼*单元*A**
*、文件售价:每套***.**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网上报名与文件下载: (*)投标供应商使用捆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CA锁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政府采购系统企业端进入,点击“我要投标”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 (*)请在文件发售时间以内将单位介绍信(备注经办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报名成功网页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报名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在安康市汉滨区安康大道**号康泰园**号楼*单元*A**进行缴费登记;未在规定文件发售时间缴费登记的,视为无效。并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确认完成缴费流程,否则报名无效,确认完毕后方可下载文件; (*)投标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日期前登录电子交易平台下载磋商文件,否则责任自负;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投标与纸质投标并行的方式,相关操作流程详见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网站[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指南》。*.电子招标文件技术支持:**********、**********;*.未及时下******确认的将会影响后续开评标活动。
九、磋商文件 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地点: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楼***开标室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楼***开标室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开户名称:安康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安康分行营业部
*、账 号:********************
十一、本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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