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0〕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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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号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MWU*Q**? 住所:广西容县容州镇周口村旺枝队 ?负责人:陆善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年*月**日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无法提供生产使用的玉马牌糕粉的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抽查的面包、月饼的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等材料等行为。当事人未按照我局****年*月**日发放的容市监责改〔****〕**-***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为此,执法人员申请立案调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实,当事人由于存在厂区不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规范;不能提供抽查的原辅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无生产投料记录、无关键控制点记录、缺少出厂检验原始记录等行为,我局于****年*月**日对当事人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并发放的容市监责改〔****〕**-***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改正内容及要求为:厂区应符合卫生规范;要能提供抽查的原辅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完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年*月**日到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生产使用的玉马牌糕粉的供货商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抽查的面包、月饼的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控制要求,未开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并记录购进的食品原料的相关信息,对我局****年*月**日发放的容市监责改〔****〕**-***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要求拒不改正。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原辅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无生产投料记录、无关键控制点记录、缺少出厂检验原始记录,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属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制度及未按规定实施控制要求,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及第五十条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告知书、现场拍摄的照片、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对陆善志的询问调查笔录、陆善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我局于****年*月**日对本案立案,****年*月**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鉴于本案当事人无主观故意,经营规模较小,违法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对其违法行为查处,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十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者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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