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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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水平,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施工图设计依据 编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批复文件; (三)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四)长春市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标准的规定; (五)长春市政府关于装配式建筑设计的规定; (六)长春市政府关于中水设施、海绵城市、雨污分流设计的规定; (七)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除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及其计算书; (二)绿色建筑专项设计说明及绿色建筑指标计算书,关于关于施工设备、材料、工法等特殊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和海绵城市指标计算书; (四)装配式建筑设计说明、建筑单体装配率计算书、采用各装配式建筑单位面积和与小区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书,关于施工设备、材料、工法等特殊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设计说明; (六)中水设计专项说明; (七)其它需要专项设计的设计说明。 三、进一步明确规范规范、规程、标准条文的执行要求。 (一)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满足规范、规程、标准等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还须满足规范、规程、标准等规定的含有“应”、“必须”、“严禁”、“不得”等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要求,如无法满足上述条文规定的,需做出说明,并采取其他措施满足上述条文规定的功能性需求。无特殊原因违反上述条文规定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三)对含有“宜”“可”等非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有利于保障设计质量的决定。 四、严格落实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明晰勘察设计各阶段任务工作,落实“一校、二审”三级审核制度,做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先规划、再勘察、后设计”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在勘察设计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勘察设计文件规定,即要必须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又要减少出现违反工程建设非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同时,各专业勘察设计技术人员要做到全面对接、充分讨论,减少各专业设计参与者因对接不充分产生产生的问题,全面提升勘察设计质量。 鼓励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对于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勘察设计单位,可适当降低质量检查的抽查比例。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月**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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