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榕农(动防)罚〔2020〕15号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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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榕农(动防)罚〔****〕**号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案杨富泉****年*月**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对进入屠宰场的运输生猪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货车A R****有《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但未随车携带消毒设备、亦无《生猪运输台账》。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拍照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在整个检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造成任何影响,当事人全程在场并确认。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行政处罚种类: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结合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的处罚裁量标准,属于初犯,未造成危害,属于轻微违法程度,责令改正,处****元罚款。处****元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广达路营业部(帐号***************************)缴纳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元。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