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宁市民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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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高罚〔****〕**号 遂宁市民安消防器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WKBQ*G 法定代表人:郑丙炎 身份证号码:******************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嘉禾西路北四巷**号 我局于****年*月**日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部在遂宁高新区聚贤镇木桶井村村道边一边坡沟内,倾倒、丢弃用蛇皮口袋装的废旧灭火粉约**袋。 以上事实有有****年*月**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四川省遂宁市分行户名:遂宁市财政局 账号:******************* 项目编码:******* 单位编码:*********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