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青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10万股(占总股本0.53%)国有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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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占总股本*.**%)国有股份转让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E交易电子平台信息系统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GQ********项目名称
********万股(占总股本*.**%)国有股份转让转让方名称
包头钢铁(集团)******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包头钢铁(集团)******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据评估报告显示:公司经营业务全面停止,处于关停留守状态。因被评估单位不予配合,无法进行现场勘察,无法了解实物资产使用及维护情况,本次评估以账面净值做为评估值。
*、本项目相关情况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备查。
*、意向受让方经报名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须向中心交纳保证金*万元。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