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字〔20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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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当事人:藤县埌南恒生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G经营场所:藤县埌南镇埌南街(梁秀银租屋)负责人:潘万丽一、案件概况及违法事实****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藤县埌南恒生药店进行处方药销售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了:“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至:****.**)”*盒,该药店不能提供该处方药的销售处方,我局对该药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藤县埌南恒生药店处方药销售情况进行复查,检查该药店的电脑销售记录,发现该药店于****年*月**日销售了“卡托普利片”(生产厂家:国药******,批号:******,效期至****/**,包装规格:***片/瓶)*瓶及“酒石酸美托洛尔片”(生产厂家:阿斯利康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批号:****A**,效期至****-**,包装规格:**片/板/瓶)*盒。该药店不能提供上述两个处方药的销售处方。我局于****年**月**日立案并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我局于****年**月**日对藤县埌南恒生药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有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我局于****年**月**日对该药店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我局于****年**月*日对该药店进行复查,发现该药店同样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未对****年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改正。当事人于****年**月*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藤市监罚告〔****〕*-***号),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二、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可按基准处罚。? ? ? ? ? ?当事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 ? ? ? ? ? ? ? ? ? ? ? ? ?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罚款缴到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款人户名:藤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开户行:藤县古藤信用社,备注: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附:适用法律条文《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