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重庆三格建材有限公司3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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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
挂牌日期:****-**-**信息来源:重庆原文链接地址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股权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万元 人民币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重要信息披露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数据为****年*-**月的累计金额。,*、据评估报告载:
(*)、标的企业购置**亩经开区化工园土地使用权:****年*月*日,各股东签订《投资合作补充协议》,同意公司以罗洪君名义到经开区购置土地**亩,土地购回后,罗洪君按**万元/亩作价共***万******,占公司股份**%。载止****年**月**日,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协议。
(*)、评估范围中的非流动资产为在建工程,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万元,主要为**********为取得**亩经开区化工园土地使用权做的前期工程准备,由于目前土地使用权尚未进行招拍挂,本次评估在建工程评估值为账面值。,*、据专项审计报告载:
(*)、三格建材******(以下简称“实益建材”)****年*月**日签订的生态大理石生产线及原辅料产成品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三格建材将生态大理石全套生产线(含生产许可)及现有原辅材料和所有产成品转让给实益建材,其中:生态大理石全套生产线作价**万元,原辅材料和所有产成品作价**万元。转让存在如下问题:①、作价依据不清晰,且未经专业机构评估,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②截止****年*月**日实益建材于尚余**万元转让款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③合同后附的固定资产登记表中登记的资产总值大于账面固定资产增加额的总值,****年*月盘存报表原辅材实和所有产成品总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截止****年*月**日,尚未全部下账,存在虚增资产。④根据转让合同约定,实益建材从****年**月*日后可继续使用重庆三格建材“三格”商标。三格建材以前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等由实益建材全部承担。未见可以证明相关债务转让的其他资料,上述债务的实际情况无法核实。
(*)、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二次缴纳,******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各股东按约定缴纳首次出资后,于****年*月**日缴纳第二次出资,截止****年*月**日,各大股东均未缴纳二次出资。
(*)、本次审计由于条件受到限制,存货、固定资产无法盘点,也无法获取与资产转让有关的资料,往来款无法函证。根据转让合同约定,暂时调整增加应收账款**万元,调整减少固定资产原值***.******万元、调整减少累计折旧*.******万元、调整减少应付账款*.**万元。,*、据年度审计报告载:
(*)标的企业与邓厚才房屋租赁纠纷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渝****民初*****号),判定标的企业应支付原告邓厚才租赁期间的租金**.****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万元、案件受理费*.****万元。截止****年末标的企业尚未支付上述款项,也未进行账务处理。
(*)标的企业**********年将罗洪君、魏启学、孙泽华、******等跟标的企业借款事宜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年*月**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其它未尽事宜请投资人关注资产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备查资料:(*)近期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民事判决书《(****)渝****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渝**民终****号》。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汇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x*D;
*、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x*D;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公告及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其他违反公告的情况。&#x*D;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