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罚决字〔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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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地址: 石泉县城关镇古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检查组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重型锻造项目自****建成投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收尘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年*月*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份;由执法人员唐**、陈*、刘**制作。*.****年*月*日现场检查照片*份**张;由执法人员刘**、杨**拍摄。*.****年*月*日调查询问笔录*份,由执法人员唐**、刘**制作。*.****年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检查问题交办单一份*张。*.企业生产现场视频资料光盘*张,由执法人员刘**、杨**拍摄。*.**********年以来的用电情况(由执法人员陈*、刘********提取)*张。*.**********年*月至****年*月生产报表一张,由罗*提供。*.石泉县环境保护局******重型锻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一份及报告书部分内容复印件。*.****年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交叉检查交办问题汇总表一份。**.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分别于****年*月*日、*月*日由罗*提供。**、****年*月**日由执法人员陈*、刘**在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企业登记注册情况显示:******在****年**月**日更名为“******”法定代表人:罗来卫。**、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罚告字〔****〕**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年*月*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希望我局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予采纳。鉴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同时你单位对前期违法行为整改态度端正、动作迅速,故对你公司行政处罚肆拾伍万元整,对企业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违法行为作整改事项处理,不予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肆拾伍万元整(¥******元)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泉县支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刘** 电 话:****-*******地址:石泉县政务中心**楼 邮政编码:******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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