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涪江司法所一名社矫对象因违规被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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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涪江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例行手机定位签到抽查中发现涪江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舒某分别于****年**月**日至**日和**月**日至**日在未履行请假手续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绵阳市城区前往三台县和江油? 市工地安装消防通风管道,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年**月**日涪江司法所所长李平青就社区矫正对象舒某的这一违规行为,立即组织召开了矫正小组会议,会议中经矫正小组成员的讨论,大家一致表决,针对该员这一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报请区社区矫正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舒某给予训诫一次的惩罚。 在训诫过程中,涪江司法所所长李平青同志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三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对象舒某进行警示训诫,向其讲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性质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明确提出改正的方向和期限,告诫舒某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自觉学法、守法、遵规、改过,成为守法公民,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这次训诫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权威性,严肃了矫正纪律,对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有效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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