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关于抚州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局汝水大道(南门路至临川大道)截污工程节能泵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ZHS-2017-X113)的投诉处理决定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投诉人:江******法定代表人:肖红勇委托代理人:许贻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回兰路维多利亚华庭十二号楼*号店铺被投诉人:抚州市******联 系 人:何女士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抚州市牛角湾**号抚州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局汝水大道(南门路至临川大道)截污工程节能泵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ZHS-****-X***)于****年**月**日首次挂网公告, ****年*月*日询价,投拆人在询价当天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次日受理。根据投诉书,可将本次投诉内容归纳为以下几点:*、该采购项目应当适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而非询价;*、采购文件具有倾向性,涉嫌为海澄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量身定做;*、苏******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理当废标。投诉受理后,我局立即书面告知了该采购项目的相关当事人,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书面答复。经依法对相关事实及材料进行核查,现已审查终结,回复如下:一、投诉人称:该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而非询价采购人根据《关于“中央环保督查组交办我市环境信访问题整改方案”相关处理意见的回复》文件要求,向政府提出对一体化预制泵站设备进行采购的请示。因时间紧急,且考虑到采购的货物具备规格、标准统一的特点,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审核同意,该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公开招标变更为询价。 采购方式的变更符合《中国政府采购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条)第*条的规定。为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二、投诉人称:采购文件具有倾向性,涉嫌为海澄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量身定做针对该项投诉,我局要求采购人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经论证,专家一致认为该采购文件对报名资格条件没有限制,技术参数无倾向性、排他性。同时,投诉人未提供事实依据。为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三、投诉人称:苏******不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理当废标上述投诉内容超出了质疑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释义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此投诉内容已超出质疑范围,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本局认为上述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月**日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