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转发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地铁6、8、10号线及2号线三期安检员和列车安全员服务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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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铁函〔****〕***-*号江苏******:  ****年*月**日,我司收到你司提交的《关于深圳地铁*、*、**号线及*号线三期安检员和列车安全员服务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关于《质疑函》反映的“深圳地铁*、*、**号线及*号线三期安检员和列车安全员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CG**********)有关问题,我司已组织项目原评审小组进行复议,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一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庞国峰的社******为其缴纳,******涉嫌串通投标。此外,******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属于小型企业,但在全国小微企业名录中并未查到其信息,******被列入小微企业名录。综上,不应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应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复议意见  经核,针对涉嫌串通投标的质疑,原评审小组认为:评审小组在*月**日评标当天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果符合要求。针对此质疑事项,根据目前质疑人提供的资料和被质疑人提供的回函,经现场讨论和咨询律师,认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况,原评审结果有效。  经核,针对小型企业资格的质疑,原评审小组认为:针对该质疑事项,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进行复议。评审小组认为武汉纵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承诺,此项评审无异议。  二、关于质疑事项二的问题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为****余人,不满足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不属于小型企业,其不应享受相应价格扣除。此外,深圳市******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注册资金为****万,而其提供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的注册资金为***万元,二者数据不一致,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你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复议意见  经核,针对小型企业资格的质疑,原评审小组认为:中保诚卫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承诺。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此项评审无异议。  经核,针对注册资金不一致的质疑,原评审小组认为:评审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对此无要求,此事项无异议。  综上,你司质疑不成立。  此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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