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灵山县鹤山路、横一路项目(一期)第1次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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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由于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系统未能及时更新,为使项目顺利开标,根据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钦州市行政审批局文件-钦市建管【****】***号关于修订《钦州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做出以下澄清:一、根据[(钦市建管[****]***号)关于修订《钦州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关于“(二十)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钦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钦州市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指导意见》的通知(钦市建管〔****〕** 号)同时废止”的规定,现删除原招标文件中关于“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及“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Ⅱ”的全部内容,“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及“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Ⅱ”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和评审依据,详细更改内容如下:(*)取消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部分。(*)取消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评分标准。(*)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原内容:“投标人汇总得分:商务标得分=报价分加权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投标人汇总得分=技术标加权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Ⅱ”。现更改为:“投标人汇总得分:商务标得分=报价分加权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投标人汇总得分=技术标加权得分+报价加权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第*条款:评分办法原内容: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价也相等时,以企业信誉实力分高的优先;企业信誉实力分也相等的,以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高的优先;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也相等的,以企业用于该项工程投标的资质高的优先;企业用于该项工程投标的资质也相等的,以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技术标得分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现更改为: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价也相等时,以企业信誉实力分高的优先;企业信誉实力分也相等的,以企业用于该项工程投标的资质高的优先;企业用于该项工程投标的资质也相等的,以技术标得分高的优先;技术标得分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条款:详细评审原内容:“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分+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Ⅱ)=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加权得分+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企业信誉实力额外加分Ⅱ”。现更改为:“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分)=技术标加权得分+报价加权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加权得分。”(*)请投标人按新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投标人不按新的要求来编制投标文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监督部门及电话灵山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站****-*******联系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广西******地址:灵山县三海街道文峰路**号 地址:钦州市灵山县灵城镇大江桥头**米处(财政局办公楼六楼) 邮 编:****** 邮 编:****** 联系人:吴世钦联系人:高颖电话:****-******* 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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