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伊春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对部分野生动物纳入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注销行政许可的通告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注销的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公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的通知》(农渔发〔****〕**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号)和《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部分野生动物调整纳入畜禽和水生动物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年**月*日起注销由原伊春市资源林政局、原伊春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伊春市林业和草原局发放的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按水生动物管理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