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榕农动防(罚)〔2020〕44号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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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榕农动防(罚)〔****〕**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吴彬//****年**月**日*时许,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闽侯县南屿镇六十份村村口附近查获一辆贩卖来源不明生猪产品的厢式小货车,车牌号为闽A**F*X。经调查,货主兼小货车司机吴彬未能当场提供***kg生猪产品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kg的生猪产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现场还有两个人正在购买吴彬的生猪产品。执法人员对吴彬和现场购买生猪产品的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吴彬对所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吴彬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结合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的处罚裁量标准“及时补救,未造成危害,动物产品货值在****元以上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倍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kg生猪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元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罚没款专户账号:***************************)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仟圆(****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年**月**日****年**月**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年**月**日前往银行交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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