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存栏4800头母猪、年出栏57500头乳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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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利康养殖场:《年存栏****头母猪、年出栏*****头乳猪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位于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樟木村北街屯。项目建设规模:扩建后,由现在的年存栏****头母猪,年出栏*****头乳猪增至年存栏****头母猪、年出栏*****头乳猪。扩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通过拆除现有工程老旧员工宿舍,在原址上重新布局,增加*栋猪舍、环保处理中心、及配套工程等,新增用地约**.***亩,扩建后总用地为**.**亩。主体工程包括有*栋猪舍,辅助工程有生活管理用房、生活办公区、消毒间及仓库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水、供电、排水等,环保工作主要有污水处理站、粪便贮存间、无害化处理区、初期雨水池、尾水蓄水池、事故应急池等。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占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覃塘区畜禽养殖规划要求,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猪舍采取干清粪工艺、及时清理猪舍、喷洒微生物除臭剂、加强猪舍通风以及水帘降温除臭、科学的设计日粮、提高饲料利用率、饲料中添加益生菌等措施;粪便贮存间采取喷洒微生物除臭剂抑制恶臭、四周加强绿化等措施;污水处理站采取加强周边绿化,定期喷洒微生物除臭剂、主要构筑物加盖封闭等措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废气经抽风系统+生物滴滤除臭装置除臭处理后,经**m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场界大气污染物NH*、H*S等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相应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臭气浓度标准限值。产生的沼气经净化处理后,主要用作职工生活用气,剩余部分直接采用火炬燃烧器放空燃烧处置。(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养殖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采用“预处理+固液分离+UASB+两级A/O生化处理+沉淀+消毒”处理后用于周边经济作物施肥,项目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的灌溉,不排入周边地表水体。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进行单独收集、暂存,并委托有相关处置资质集中处置;病死猪采用无害化高温生物降解机处理,用于制有机肥,猪粪、饲料残余物、沼渣、污泥等经收集暂存后,定期外售有机肥企业综合利用;废脱硫剂交由原厂家回收,废包装袋回收外售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相应标准要求。(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池,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