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胡康育 刘前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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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因眉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序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坐落档案保管号/不动产权证号权利类型备注*胡康育,刘前丽眉山市象耳镇红旗街*号*层**号档*******商业*眉山市象耳镇红旗街*号*层**号档*******住宅依据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川****执恢***号公示单位:眉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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