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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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和北京市“放管服”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年第**号令)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年第*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年第**号)等有关规定,针对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实施备案制管理以来出现的问题,按照《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京交法发〔****〕**号)的要求,我委对《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京交汽修发〔****〕*号)进行如下修订:一、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的规定,允许市场主体注册地址可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增加提交实际经营地的环境影响审批(或备案)文件和实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文件等材料。经营者新增喷烤漆业务办理备案变更,增加提交实际经营地的环境影响审批文件材料。二、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总部和连锁网点备案,增加提交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和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等材料。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在备案后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补报。三、首次备案与备案变更共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删除《北京市机动车维修备案登记信息变更表》,并进一步明确备案变更提交的材料。四、为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保证经营者档案信息的连续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跨区迁址只须在迁入地区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即可,并纳入迁入地管理,通过系统告知迁出迁入地的区运输管理机构。五、按照我委压减企业申请人办理事项中委托材料的要求,取消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他人办理的指定委托书等材料。六、按照《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增加互联网线上办理内容,调整备案审核相关内容。七、将原第三章和第四章内容合并,明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报送信息内容,删除原第四章“事中事后监管”的部分内容,具体监管内容按《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的要求执行。八、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安全使用综合评价规则》(DB**/T ****)的规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中汽车喷烤漆房设备的安全使用综合评价有效年限要求进行调整。新修订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从即日起实施,《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交汽修发〔****〕*号)同时废止。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年**月**日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附件*: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附件*: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附件*:机动车维修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附件*: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终止经营登记表附件*: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