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庆环规〔2018〕4号关于印发全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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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bocmscontentbegin庆环规〔****〕*号 关于印发全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部门,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度保障,推动大庆市环境保护局“****信用培育建设年”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制定了《大庆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程序暂行规定》等*项相关工作制度,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大庆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程序暂行规定 *.大庆市企业环境信用动态修复办法 *.大庆市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大庆市环境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和信用应用工作实施办法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附件* 大庆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 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依据】 为在全市范围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环发〔****〕***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环办〔****〕***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部门责任】市环保局负责重点监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县、区(高新区)、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排污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整改、吊销执照等措施(见《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附件规定的**项内容)的原件扫描版,填写本程序规定的附表*,按照一企业一档原则,在每年的*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所管辖企业的上述档案到市局环境信用评价部门。 第三条【参评名单】每年*月**日前,市环保局把提供重点排污企业和自愿参评企业名单,在大庆环境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条 【初评公示】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环办〔****〕***号)规定,对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应于每年*月**日前完成初评工作,并将初评意见及时反馈给参评企业,同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日。 第五条【异议申请】参评企业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异议,并提供完整的佐证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或未提供佐证资料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条【异议复核】环保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在**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需要现场核查、检测、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七条【结果公布】全市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过环境信息网站,于评价结果确定后*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信用等级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动态调整】评价结果发布后,实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 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县、区(高新区)环保部门对参评企业开展临时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对参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实施动态调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信息由市环保局统一发布。 第九条【信息共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在环保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时效期】 本流程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年。 附表:*.大庆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基本信息表 *.大庆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表 *.大庆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初评结果反馈表 *.大庆市参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汇总附表*大庆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基本信息表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企业规模污染源管理级别国控省控其他归属地行业类别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单位环保机构名称环保机构负责人电话/传真专职环保人员数职工人数上年利税金额(万元)上年总产值(万元)环保设施原值(万元)主要治污工艺主要原辅材料名称主要产品名称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情况填报人员审核人员:(县区环保部门盖章)年月日本单位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并对因填报或提交虚假信息、资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填报要求*.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复印加页填报。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填表说明*.[单位名称]:按法人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企业规模]:按照《企业规模代码表》的规范填写名称。*.[污染源管理级别]:按照环保部门实际确定的情况选择划“√”。*.[归属地]:请填写单位所在市辖区的名称。*.[行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GB/T ****-****)的规范填写行业小类名称。*.[单位地址]:应具体到县(市、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按本二级单位所在地址填写。[*.单位环保机构名称*.环保机构负责人*.专职环保人员数]:指负责环保工作的机构名称和负责人员姓名,专职环保人员(从事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数,不包括“三废”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车间或班组中的生产人员)数。**.[电话/传真]:电话/传真应含地区码。 [**.上年利税金额**.上年总产值]:按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填写;不涉及此项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可以填“无”。**.[职工人数]:指上年末单位实际职工总数。**.[环保设施原值]:指截止上年末用于防治污染、“三废”综合利用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装置、设备、构筑物和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的原值。**.[主要治污工艺]:污水处理方法根据《污水处理方法代码简表》按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物理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组合工艺处理法等类别填写具体的处理方法;废气处理方法按《废气除尘、脱硫方法代码表》或《工艺废气净化方法代码表》进行填写;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按《固废处置方法代码表》进行填写。**.[主要原辅材料名称]:指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三种主要原辅材料(如有原料煤应填入)。**.[主要产品名称]:指在上年总产值和总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主要产品名称;不涉及此项的污水处理单位等可以填“无”。**.[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情况]:主要污染物名称按《水污染物编码》、《气污染物编码》、排污申报固体废物分类表中规范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排放情况包括污染物产生量、削减量、排放量、排放去向依次填写。附表*大庆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初评表企业名称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评价指标得分佐证资料说明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罚款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实施查封、扣押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实施按日计罚暂扣许可证、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吊销许可证、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责令恢复原状、限期拆除、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责任事故的初评等级环保()企业,()牌标识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填报日期:附表*大庆市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初评结果反馈表企业名称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确定初评等级的评价指标及简要说明初评等级企业意见 (可另附页)说明:请企业在接到本表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反馈意见,逾期视为同意环保部门的初评结果。环保部门(盖章):年月日附表*大庆市参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汇总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填报日期:序号企业名称统一信用代码地址行业类别污染源类型(国控/省控/其他)主控污染因子初评等级企业反馈意见复核结果附件*大庆市企业环境信用动态修复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修复工作,促进企业主动改进环境行为,重塑企业信用,及时解除各项限制,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环办〔****〕***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修复的适用对象:经大庆市环保局公布,环境保护信用评级结果为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标识)、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标识)和企业环境信用的“黑榜”企业。 第三条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修复的适用时间:大庆市环保局公布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级结果半年后。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被评红、黄牌企业的,不得申请企业信用修复: (一)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企业信用修复的操作程序: (一)受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受理。 (二)资料审查。环境保护部门收到企业递交的申请、整改佐证材料后,即时对资料进行审查。 (三)审核。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核查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四)签批。环境保护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程序办理恢复企业环境信用,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信用修复坚持谨慎、公平、透明原则,全程接受廉政效能监察。 第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大庆市环境信用公共信息 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信息归集第一条环境信用公共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失信信息构成,分别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及法人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据以识别企业及自然人身份、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取得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资质等级、资格认定等情况;自然人的执业资质(资格)情况等。本项规定的信息包括其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等内容。(二)良好信息。包括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受到国家、省、市、县(区)有关部门和行业表彰的信息;有关部门或者行业认为应该记入的有关法人或者自然人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以及自然人参加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捐赠活动等信息。(三)失信信息。包括企业、法人在生产、经营、服务中产生的,以及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司法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自然人失信信息是指自然人在商业服务、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活动中,以及重点职业人群在执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失信行为信息。第二条企业、个人的公共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要做隐藏处理);(二)按照《大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版第一批)》公共信息归集目录、标准和规范,需记录的信息内容;(三)提交单位名称及提交时间。涉及失信信息的,应该按照规定认定其失信程度,列明属于一般失信信息、较重失信信息或者严重失信信息。 第三条各县、区(高新区)环保部门应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大庆市环境保护局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公共信用信息,并逐步实现联网实时提供和更新维护。环保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少的公共信息由政府其他部门共享获得。市环境信用平台通过政府电子政务网络的数据交换平台,与大庆信用平台实现数据适时传送。 信息采集部门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章信息使用第四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大庆市政府网、“信用大庆”网站或者其他载体,向社会公布下列公共信息:(一)企业及法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服务范围或者内容、设立日期等基本信息,以及行政许可相关信息;(二)良好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及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荣誉称号、评定或者表彰时间、评定或者表彰部门、有效期限等内容;(三)失信信息应当包括被处罚企业、法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部门和处罚日期等内容;或者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部门和处罚日期等内容。公布的公共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使用相关环境信用公共信息,落实信用管理制度,在行政审批、资金扶持、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周期性检验等过程中,应当将环境信用审查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行政管理需要,通过政府电子政务网络或者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调取、查询环境信用公共信息。 第八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相关当事人依法查询使用公共信息,服务有关政府工作、市场交易、个人生活和工作。第三章异议处理第九条法人和自然人认为环境信用系统记载其环境信用公共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负责采集该信息的环境信用管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第十条环境信用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环境信用系统记载的信息与信息来源确有不一致的,环境信用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异议申请正在处理过程中,或者异议申请已处理完毕但信息主体仍然有异议的,暂停对外发布该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环境信用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服务和安全保密制度、流程和规范,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市环境信用领导小组应当制定归集、维护、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归集环境信用公共信息,不得篡改、虚构环境信用公共信息,不得违规披露、泄露或者使用环境信用公共信息。 第十四条具有环境信用信息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公布、使用环境信用公共信息,侵犯法人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害法人或者个人信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大庆市环境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和 信用应用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政府的诚信导向作用,积极探索行政管理新路径,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包括环保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审查和信用应用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分配专项资金、评优评级以及实施环境管理、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执行主体是大庆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环保信用承诺,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管理相对人在经营活动中对自身的环境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作出环境信用承诺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诺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违法信息录入同级环境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予公开。 第八条环境信用审查是指应用信用部门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审查报告。 第九条信用审查报告主要用于行政相对人申请专项资金分配、参与评优评级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 第十条 环境信用应用是指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行政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国家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贸易等政策;用于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申报分配专项资金、评优评级以及实施环境管理、监督、服务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将行政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与当地信用办、银监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分享。 第十三条推行环境信用报告制度,积极研究在环境管理中应用环境信用报告,逐步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专项资金管理、评先评优等方面推广和使用信用报告。在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参与政府采购环境服务招标等活动中,建议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其出具信用报告,供行政管理部门参考。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环境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制定在行使本部门职责过程中记录市场主体相关环境信用信息的制度,包括信用信息范围、信息记录格式、失信程度分类、系统对接要求等。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环境信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环境信用信息异议处置工作,及时处理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反馈的有异议的环境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大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自****年*月*日起施行。编号:[** ] 号 信用承诺书为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努力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步伐,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 (企业) 郑重承诺如下:一、依法办理企业环境保护许可中,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二、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并合法排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依法公开排污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五、发生环境保护违法失信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环保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外,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本《企业环境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特此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签字: 年  月  日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说  明一、本《信用承诺书》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时自愿填写《信用承诺书》。各级政府的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有《信用承诺书》的设置。 三、《信用承诺书》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企业留存、一份交由环保部门存档。 四、市场主体应主动将信用承诺内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附件*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制度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统一归集、分级公示”原则。充分利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省内各地、各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统一归集。利用“信用黑龙江”网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涉及企业的,还应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各单位建立公示信息,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对“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坚持“数量、质量、公示率”三到位原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必须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示率达到***%。 二、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类。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类。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公示路径 (一)各有关单位应当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送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报送的数据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号)执行。 (二)各有关单位登陆“信用黑龙江”网(***.******.***.cn),通过信用核查栏目经用户认证后,进入黑龙江省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上传“双公示”信息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各有关单位在“信用黑龙江”网市公示的同时,要将“双公示”内容推送至大庆环境信息网(***.******.***.cn)。 EndFragmentturbocmscontentend责任编辑: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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