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关于对【苏州万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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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中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明溪路**号
邮 编: ******
联系单位: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序号 文件名称文号 发文时间 相关附件 * ******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吴开管委审环建〔****〕***号****/**/*附件一  
附件一:
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吴开管委审环建〔****〕***号
关于对******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委托苏州******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专题收悉(编制人员:吴廷辉,信用编号:BH******)。经组织专家评估(苏天河评估〔****〕**号),对该项目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专题的评价结论,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你单位在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淞葭路****号项目可行。本项目总投资****万元,对生产工艺、污水处理工艺等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后形成全厂年产消费类电子产品精密组件*****万件(其中ACD外观组装件****万件、背光模组***万件、电子标签*****万件、金属制品*****万件、金属复合材料*****万件)。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及专题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技改后无生产废水排放;废水处理站工艺由“混凝沉淀+好氧接触氧化+超滤”改为“一体化气浮池+蒸发工艺”,技改后处置能力保持不变。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新增食堂餐饮废水(***吨/年)经隔油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吨/年)接入市政管网进河东污水厂处理。
(二)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焊接废气经吸风罩收集后通移动式“过滤+活性炭装置”处理后在车间排放;清洗废气、点胶废气经抽气管道收集后送至“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米排气筒(P*)排放;印刷及其设备清洗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烘干废气经吸风管收集,收集后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米排气筒(P*)排放;微处理和防氧化处理废气经玻璃罩密闭收集后经“稀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米排气筒(P*)排放;机加工产生的油雾废气经设备配套的“油雾回收装置装置”处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分质收集处理,收集率及去除率达到环评报告的要求,排放废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及报告表推荐标准,具体考核指标:非甲烷总烃、硫酸雾、乙酸雾、锡及其化合物等。加强车间环境管理,合理分布擦拭工位,按《报告表》要求做好车间各类无组织废气治理工作,厂界不得有异味,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类标准。
(四)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废油墨、废胶、清洗废液、废乳化液、废微蚀液、废铜防氧化剂、废碱液、废酸、废水处理污泥、蒸发结晶及其他废物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及其修改单的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项目技改后,全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厂界设置***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距离范围内无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该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等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作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严格按照环评报告提出的监测计划进行跟踪监测。
三、建设单位是本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自收到我单位批复后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号)之规定及时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做好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等阶段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如本项目所涉及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标准。
五、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还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要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六、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单位重新审核。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