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石台县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号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富文本石台县人民政府公报****年第*号 (总第*期) 【县政府办文件】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业经县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号)、《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池州市农业农村局、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池建村函〔****〕***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本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一)严格实施村庄规划。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宅基地的选址及规模应符合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村庄规划。要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编制和修改规划要强化村民主体和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导作用,动员、组织和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协商确定规划内容。村庄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在与生态保护红线及现行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冲突的情况下,宅基地规划管理可参考美丽乡村规划等规划,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确保与即将编制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做好衔接。(二)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要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选址,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使用林地许可;占用耕地的,所在乡镇政府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审批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建新地块要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各乡镇要在每个季度前**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上季度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汇总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在公安部门登记常住户口、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是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家庭户。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因自然灾害、移民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农村村民建房分户条件。*.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因结婚需要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可申请宅基地建房,但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享有一宗宅基地;*. ****年*月**日前,父母与子女已经在公安部门分户登记、单独立户居住、宅基地已经分别登记发证的,父母的宅基地视为一户一宅;*. 连续*代均系独生子女户,家庭人口超过*人的,可以分户建房;*. 女儿嫁出及被招婿户口未迁出的、无子女抱养儿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婚的,均不得建房分户;*. 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建房分户条件申请的宅基地获得批准后,按照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分户手续。(五)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城郊、农村集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利用荒山、 荒地建房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查处。(六)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相关格式文件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提供给业务办理机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村民小组户代表意见,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房层高、层数和面积)等情况在村民小组或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或经村民小组户代表同意的书面征求意见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七)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村级组织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农村宅基地申请人以下申报材料:*.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农房建筑方案;*. 建房废弃物(建筑垃圾)数量、处理方式和途径等;*. 其他应提交的材料。农房建筑方案可选用石台县乡镇农房建设通用图集,不使用通用图集也可委托编制农房方案图纸。将农房建设规模、图纸纳入规划许可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批准建房时同步发放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相关资料。农村建房原则上不超过*层,总高度不超过*米(不含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坡顶按檐口高度计)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为方便农业生产生活,在法定宅基地内结合住房建设经营服务设施的,经村、乡(镇)同意后可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农房建设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建筑企业承建,并按示范文本签订农户建设承包协议。对农村村民超许可层数和面积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确需建设*(含)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八)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林业(涉及使用林地)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乡镇农房建设通用图集,依据农房图集负责审查农房建设是否符合管控要求。林业部门负责审查宅基地(涉及使用林地的)是否依法取得林地使用许可。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涉及水利、电力、公路事宜,要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建房和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建房和宅基地申请用地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等部门备案。建房申请人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电手续。经联审不符合建房和宅基地申请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申请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和宅基地批准书等审批文件自行失效。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乡镇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九)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原有房屋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十)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及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一次性或分批次向市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报经相关机关依法批准。涉及使用林地的,及时向县林业局申报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四、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与使用管理 (十一)优化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服务。组织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含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指导农村村民按规定申报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各乡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制度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并联审查审核机制,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升为民服务质量。在公示前可以组织预审。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以及涉及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各乡镇、行政村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相关资料归档留存。(十二)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审批信息,县政府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十三)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农村村民经批准用地建房后,在开工前由乡镇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林业(涉及使用林地的)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经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凭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手续,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生活用电入户手续。(十四)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村级组织要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指定*名村级组织负责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违法用地建房的发现、报告、处置措施和奖惩办法,压实村级组织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第一时间掌握违法用地建房线索和信息,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探索将存在未批先建、骗取批准、违建超占、建新后应拆旧不拆旧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五、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五)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对****年*月*日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要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支持腾退的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村庄建设的前提下调剂使用。六、落实保障措施 (十六)明确主体责任。县政府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和农村宅基地用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报、组织查处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等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十七)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建房方案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控制农房建设规模,加强农房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的过程管控。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要加强与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配合,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十八)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县政府要充实相关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统筹组织协调县直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农村用地建房的监管合力,共同遏制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乡镇政府要明确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机构,接受县相关部门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工作机构,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切实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县和乡镇要开展土地国情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宣传活动,提高干部群众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意识和自觉性。村级组织要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村规民约,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十九)严肃工作纪律。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乡村治理的质量水平,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石台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年**月**日石台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部门支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号)和《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办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水平,将绩效目标编制、运行跟踪、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绩效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结果全过程,实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绩效缺失有问责”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的绩效管理,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第四条 本办法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推进、部门单位具体实施。预算单位、预算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的牵头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绩效管理有关制度、工作规程和年度工作方案等。(二)布置预算部门开展绩效编报工作,并按职责审核、批复和结果运用;督促和指导预算部门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四)开展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六)负责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共性指标库建设,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七)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社会公开工作。第七条 县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是县级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绩效管理有关制度、工作规程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二)组织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新增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四)按规定编报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五)组织开展本部门和单位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六)组织开展本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自评。(七)建立本部门和单位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八)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信息公开。(九)按要求向县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自评情况。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重点审计预算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责任落实和部门绩效自评等内容,并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政策和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投入风险应对措施等进行客观、公正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第十条 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申请新设专项资金、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相关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再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产出和达到的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审核、批复、公开“四同步”。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遵循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目标设置基本要求,预算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一)编制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财政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均需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依据政策文件规定和有关要求,从反映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予以细化、量化,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二)编制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预算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编报预算时,按照预算编制总体要求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部门职能与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依据部门和单位年度履职特点和重点任务,合理确定部门整体绩效目标,并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整体绩效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按财政部门规定设置,个性指标由预算部门统筹考虑部门业务特点等因素自行设置。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审核。由预算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一)预算部门审核。预算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财政部门审核。(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和支出重点等,对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批复。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在批复部门和单位预算时,同步批复下达预算绩效目标。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公开。预算部门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的规定时限内,将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在其门户网站及财政部门统一平台同步社会公开。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调整。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管理流程报批调整。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执行主体,财政部门是绩效运行监管主体,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开展绩效监控工作。(一)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重点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以及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二)财政部门定期对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实施预算绩效跟踪管理,并根据绩效跟踪的数据资料等相关信息,选取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对经采取整改措施仍严重低于预期绩效的,或经评审论证预期绩效偏低甚至无效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提请本级政府、人大调减预算项目资金或取消该预算项目继续实施,并提请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是年度预算执行后,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等评价。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按评价内容分为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按实施主体分为绩效自评和重点评价。(一)部门整体绩效自评。各部门单位依据年初确定的整体绩效目标和指标,对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实现的整体产出和效果开展年度评价,客观反映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全面衡量部门和单位履职效能和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二)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各部门单位通过填报绩效自评表的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三)部门重点评价。预算部门要在全面组织绩效自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重点评价。第二十二条 预算部门应加强重点评价组织管理,严格评价流程,形成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对跨年项目,可以实施当年度阶段性评价并撰写当年评价报告,待项目完成后再实施项目总体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对部分效益显现周期较长的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在以后年度实施绩效总体评价。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实施抽查复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和抽评结果差异较大以及抽评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并与预算安排挂钩。第二十三条 财政重点评价。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重点评价机制,重点开展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评价,对到期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对部门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应成立评价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压实评价主体责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开展绩效评价。第七章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是指财政及预算部门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与预算挂钩、信息公开、激励约束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分项目绩效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进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长期沉淀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急需支持的领域。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各预算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逐步向社会公开重点项目(政策)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预算绩效评价总体情况,并将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第二十九条 预算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预算绩效负总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将预算绩效结果与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绩效管理办法,报县财政局备案。第三十一条 对在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 上级转移支付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石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