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关于印发《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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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各单位、各社会工作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建设行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可控,经研究,制定《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细则印发至各单位,望认真执行。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年**月**日(此件主动公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及安全措施审查备案第三章 安全监督要点交底和首次安全检查第四章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验收评价第六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第七章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第八章 罚则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萍乡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西省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及安全措施审查备案(一)主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安监范围:萍乡经开区内各类报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含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办理时间:项目开工前,与施工许可平行办理。(四)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在江西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官网,江西省住建云平台上(http://***.******.***.cn),注册登记项目信息。在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向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质安站”)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将以下纸质版资料送至质安站审查:(*)《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审查备案申报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登记表》(四份原件,质安站领取)。(*)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备案)(一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各*份(原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盖公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方盖公章和注册章)。(*)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质安站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危险源分级识别清单(一式五份,封面和最后一页需盖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公章,电子版质安站领取)(*)开发区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书(盖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公章,质安站领取)和扬尘治理专项方案(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筑工程安责险凭证。(*)实名制、扬尘监控等智慧工地建设凭证*、纸质版文件资料经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员→安监科长→质安站长逐级审核,审查工作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查合格后,与建管、质监一起开展现场实地勘查。现场勘查主要内容包括: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在岗情况、项目的开展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落实情况、是否满足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管理要求等内容,现场情况及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联合签发现场踏勘合格意见表。并在受理后*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监督登记。*、发放盖有公章的《安全监督注册登记表》,并在江西住建云系统上打印安全监督回执。*、质安站根据建筑工程具体情况,下达监督任务书,确定安全监督巡查小组及责任监督员,并由其具体实施该项目的安全监督巡查工作。*、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日内,安全监督巡查小组应熟悉和了解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方案等资料并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要点告知,制订安全监督交底及监督巡查计划。第三章 安全监督要点交底和首次安全检查(一)首次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小组在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日内,对项目进行首次安全监督检查。首次检查的重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否落实了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否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并是否正常运行。*、施工用电、机械设备、建筑起重机械及防护体系、文明施工(包括办公楼、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是否符合规范与标准化要求。*、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安全监理职责。*、检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抽查现场工人是否接受了三级安全教育。*、施工机具、施工用电、建筑起重机械及防护体系是否办理了安装验收手续。*、已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办理了安装告知、检验检测、验收、备案登记等手续。(二)首次安全监督检查完毕后,安全监督小组应在现场召开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安全监督交底会议,向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阐述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安全监督程序和管理要求。告知全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以及质安站对辖区内实施的一些管理办法及行政处罚手段。参建各方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状,下发安全监督交底书。安全监督小组根据首次检查情况(各方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情况、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项目进度计划等)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基础、主体、装饰三阶段的安全监督巡查计划,监督巡查计划应突出监督的重点、内容和环节,体现重点监控的原则。第四章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一)工程施工处于以下进度时,先由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进行自查自纠,并将结果每月**日前上报至质安站,项目责任监督员(监督小组)将每月不少于一次对现场监督抽查。序号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形象进度重点检查内容*开工时(首次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资料审查完,登记完成**日内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保证体系、安全交底、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基础施工阶段(*)基槽(基坑)开挖及边坡支护开挖完工(深基坑挖至*m时)基槽(基坑)及边坡支护等实体防护,施工用电、起重机械设备,文明施工(*)基础(含地下室结构)*.**基础完施工用电、模板支撑等实体防护,文明施工*结构施工阶段(*)多屋建筑主体施工至三层楼面二层楼面结构施工完高处作业、临边、临空、模板支撑等实体防护,外脚手架、楼层用电,文明施工(*)高层建筑主体施工至一层楼面一层楼面模板施工完高处作业、临边、临空、模板支撑等实体防护,文明施工(*)单层建筑和构筑物地面以上*米高处作业、临边、临空、模板支撑等实体防护,文明施工(*)高层建筑施工用悬挑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等已搭设并组织验收合格,但尚未使用验收程序、实体防护(*)高屋建筑主体结构施工每十层高屋建筑主体结构施工至每十层楼面模板完高处作业、临边、临空、模板支撑等实体防护,文明施工(主体阶段分段评分)(*)主体结构封顶结构施工至顶层模板完工外架、高处作业、临边、临空、模板支撑等实体防护,文明施工(主体阶段评分)*装修施工阶段全部主体完工外装修施工前外架、高处作业、临边等实体防护,文明施工(装修阶段评分)*外脚手架拆除阶段外装修施工完脚手架拆去前脚手架拆除方案、技术交底、警示标志、脚手架架体稳定性*室外工程施工中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行为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管理人员在岗情况。*、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扬尘治理情况。*、其它有关事项。(三)现场监督检查方式*、查看现场防护、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检查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反馈检查意见,通报或处罚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整改回复单报区质安站销案。对于安全隐患逾期不予回复的单位,将每月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次未整改回复的项目,将对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纳入单位(个人)诚信平台。(*)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停工期间不得擅自施工,并在整改到位后三天内将整改结果报区质安站复查销案。对于未停工整改,擅自施工的行为,将对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纳入单位(个人)诚信平台。*、对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单位报告,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五章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验收评价(一)凡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受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施工单位均须进行工程安全验收评价。(二)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进行现场评分。(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当工程施工达到规定的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施工企业应报请监理单位组织安全验收评价。(四)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如下形象进度进行:*、*.**基础完。*、八层及八层以下砌体施工完。*、高层或超高层(*)每十层结构楼面完。(*)主体结构封顶。(*)全部主体结构完工、外装修施工前。(*)外装修施工完、室外工程开始施工。(五)单独报建的装饰装修施工*、装饰工程在开始施工时。*、装饰工程在施工完成工程量的**%时。*、外脚手架拆除前。(六)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由施工单位验收评价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各方验收评价合格后,分别在《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综合评价表》填写验收评价意见,各方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报质安站备案。(七)建筑工程竣工后,质安站根据安全监督情况及解决情况、项目安全事故情况及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阶段评价结果,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安全监督档案存档。(八)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良:安全管理资料基本齐全,未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每次评分达到**分以上(含**分)的施工现场。合格:安全管理资料基本齐全,未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每次评分达到**分以上(含**分)的施工现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列为不合格施工现场。*、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施工现场验收评分达不到**分的。*、部、省、市级安全检查存在重大隐患被通报的施工现场。(十)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综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及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一)专项施工方案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省住建厅《江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赣建安【****】**号)的规定,须单独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指开挖深度超过*m(含*m)的基坑(槽);或基坑虽未超过*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m及以上,搭设跨度**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KN/m*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KN/m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支撑工程。(*)特殊部位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地下室中板及顶板,或雨篷,或屋面挑檐,或屋顶构架,或独立柱(墩),或后浇带。(*)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门式脚手架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其它(*)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水下作业工程。(*)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m以上的边坡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盖章,并经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签字。(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企业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审查会。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m(含*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kN/m*以上,集中线荷载(设计值)**kN/m。(*)特殊部位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地下室中板及顶板,或雨篷,或屋面挑檐,或屋顶构架,或高度*m以上独立柱(墩)。(*)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KN以上。*、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超过***KN的单机起重吊装工程,或两台以上起重机械的抬吊安装工程。(*)起重量***KN以上,或搭设高度**m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m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超过**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在**m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分段架体搭设高度**m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其他用于**m以上建(构)筑物的各类脚手架工程。(*)**m以上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拆除工程(*)码 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害有毒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文化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高度**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重量****KN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第七章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一)责任监督巡查员对监督的工程必须建立安全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归档应及时,内容应准确、真实、完整。(二)安全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监督档案封页:应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档案目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申报表。(*)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及管理人员登记表。(*)建设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每个阶段监督检查表(实体、程序检查表)。(*)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方案、结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要点告知书。(**)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任务单。(**)监督工作记录:安全监督工作会议纪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图片及回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图片及回复。(**)按照基础、主体(高层建筑主体分阶段)、装修三个阶段,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分阶段逐项打分检查评定情况的记录。(**)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阶段评价表。(**)安全事故报告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备案表、告知书。(**)安全监督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资料。(三)监督档案应装订整齐,监督档案的纸张规格应统一采用A*幅(***mm****mm)尺寸,大于A*幅尺寸的文件,应按图纸折叠方法折叠成A*幅尺寸。(四)监督档案应妥善保管,一般工程竣工后保存*年。需要借出时,应办理相应手续。(五)用复印件作为存档资料时,均应加盖责任单位公章。第八章 罚 则(一)建设单位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筑工程停止施工。(二)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或者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建设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更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根据《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五)施工单位未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七)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筑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根据《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以上**%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在城市市区的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根据《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十一)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章 附 则(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二)区内违法建筑由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三)本细则由区安委会、区建设局负责解释。(四)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