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绥宁县人民医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验科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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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医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验科设备采购项目谈判公告公告日期:****年**月**日******受绥宁县人民医院的委托,对绥宁县人民医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验科设备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一、采购项目信息*、采购项目名称:绥宁县人民医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验科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绥财采计【****】*****、采购代理编号:GDHC-SN-*****、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文件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序号 采购品目 数量 简要技术要求 采购项目预算 (元/人民币) 代理服务收费 最高限价 * 全自动生化仪 *台 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元 *****元 * 核酸提取仪 *台 * 血球分析仪 *台 * 显微镜 *台 * 尿液分析仪 *台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支持两型产品。(*)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谈判采购。三、供应商资质要求:*、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四、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一;*、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有效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有效身份证原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⑴ 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⑵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供应商提供****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原件或银行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提交《供应商资格声明》原件,格式见附件二;*、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如有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按其规定签署。备注:供应商具有实行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可不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按本邀请公告第四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地点为******(绥宁县川石开发区河边即中通快递旁边一楼门店)。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六、资格审查方法及标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公告第三、四条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符合本公告第三、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谈判小组按照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确定拟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七、确定拟邀请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所有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也可以由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并发出谈判文件。八、公告期限*、本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cn)发布。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在其他媒体发布的邀请公告,公告内容以本公告为准。九、疑问及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供应商认为本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号)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十、联系方式*、采购人信息(*)名 称:绥宁县人民医院(*)地 址: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路(*)联系人:曾女士(*)电话:****-********、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地 址:绥宁县川石开发区河边即中通快递旁边一楼门店(*)联系人:谢女士(*)电 话:***********(*)电子邮箱:***********@qq.cm附件一: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绥宁县人民医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验科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绥财采计[****]****,代理机构编号:GDHC-SN-****的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我方在此声明:(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供应商代表(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附件二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本项目谈判邀请公告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我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五、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记录。六、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处罚地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七、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与我单位存在“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下(如无,填写“无”):*、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九、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十、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十条情形。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代表:(签字或印章)日期: 年 月 日此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 如有附件请点击绥宁县人民医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验科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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