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公益诉讼护碧水 增殖放流保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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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近日,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依法追究非法捕鱼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对受到破坏的湖泊生态资源进行有效补偿和修复。法院审理查明,****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金某民、李某心驾驶安装有电瓶、逆变器、带电手抄网的渔船,在梁子湖金牛港王营村水域进行电捕鱼,被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巡逻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捕鱼工具和渔获物**.*公斤;同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夏某平、夏某军使用上述相同手段进行电捕鱼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捕鱼工具和渔获物**.***公斤。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民、李某心和被告人夏某平、夏某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金某民、李某心和夏某平、夏某军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电鱼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污染水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被告人金某民、李某心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金某民、李某心在梁子湖水域放流成鱼**.*千克、幼鱼*****尾;被告人夏某平、夏某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夏某平、夏某军在梁子湖水域放流成鱼**.**千克、幼鱼*****尾。在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梁子湖区农业农村局的共同监督见证下,金某民、李某心、夏某平、夏某军*人在梁子湖满江湖水域共投放各类成鱼**余千克、幼鱼*****余尾,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既是司法机关运用公益诉讼制度修复、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一次有益尝试,更是一次梁子湖生态保护的法治宣讲和警示教育,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区人民法院陈瑞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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