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沂南交警大队智能化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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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沂南交警大队智能化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沂南交警大队智能化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二、合同名称:SDGP******************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四、采购项目名称:沂南交警大队智能化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五、合同主体采购人: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地址:沂南县澳柯玛大道中段联系方式:****-*******供应商(乙方):山东******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西侧会展之都创业家园*号楼*联系方式:***********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主要标的数量主要标的单价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货物无***.******.***.****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甲方迟付货款,每迟交一天,按逾期应付金额每日*.*‰支付违约金。*、甲方延迟验收货物,延迟验收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延迟交货每迟交一天,按延期交付货物总额每日*%付违约金.*、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外,应按调换货物金额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本合同解除,乙方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扣除,不足部分甲方保留追讨的权利。*、因乙方上述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时,乙方除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外,如引起诉讼,还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发生的如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十三、不可抗力条款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及另一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七、合同签订日期:****-**-**八、合同公告日期:****-**-**九、其他补充事宜: 文本:『沂南交警大队智能化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 发布人:李富萍发布时间:****年**月**日 **时**分**秒相关信息*、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沂南交警大队智能化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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