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管理办法(试行)" title="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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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积极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流程电子化实施,优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办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建设、注册、使用、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由省级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日常建设、运行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实行一次注册登记认证,在全省范围内各级平台互认共享使用。第五条凡需要进入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各类交易活动的交易主体,均须在平台上办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注册登记业务。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主体主要包括:(一)交易项目实施主体: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转让方等;(二)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三)交易项目响应方: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意向受让方等;(四)其他主体。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注册登记实行网上办理,采取系统认证加书面承诺的办法进行。依托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和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相关信息公示查询系统,对需在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中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同时注册主体需对暂不能通过系统认证的内容进行书面承诺。第八条注册主体可以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或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办理网上注册登记业务。注册时需要填报的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法人信息:法人基本信息,依据主体角色选择填报招标人扩展信息、招标代理机构扩展信息、投标人扩展信息、采购人扩展信息、采购代理机构扩展信息、供应商扩展信息、出让人扩展信息、受让人扩展信息、竞得人扩展信息等相关信息及有关电子附件。自然人信息:自然人基本信息,依据主体角色选择填报供应商扩展信息、受让人扩展信息、竞得人扩展信息、执业人员资格信息等相关信息及有关电子附件。注册主体基本信息和部分扩展信息通过实名认证的方式进行系统自动核对,验证注册主体提供的相关信息;暂不能通过系统认证的内容实行承诺制度,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数据共享程度,实名认证信息范围将进行适时调整。第九条注册主体如无法在网上完成实名认证、密码找回等业务办理时,可通过省级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下方式或服务热线进行办理。第十条注册主体对在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中登记注册资质和资料等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信息材料发生变更时,需及时更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注册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须重新实名认证;其他信息可直接变更,并作出承诺。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中登记的注册信息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共享,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不得要求注册主体在系统中重复提交相关信息。第十二条注册主体完成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注册登记后,根据参与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活动或在平台上办理其他网上服务事项的需要,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第三方服务CA互认系统办理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业务,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在各级平台之间兼容互认。第十三条各级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第十四条注册主体提交的入库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对信息真实性的监督,如发现有注册主体信息不真实,可向省级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进行投诉。省级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并将结果报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作出处理。第十五条发现注册主体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注册主体自行承担。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注册主体信用信息将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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