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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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号当事人:廖之锐经营场所:容县六王镇金库村扶安队住
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容县烟草专卖局的线索,依法示证对当事人在位于容县六王镇金库村扶安队从事卷烟经营活动行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廖之锐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活动。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为查清事实,我局遂于当天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于****年*月初从从上门推销的流动商贩手中以进货单价为**元/条的价格购进**mm真龙(硬娇子)
**条;
**元/条的价格购进**mm规格的红河(硬)
*条;
**元/条的价格购进**mm规格的甲天下*条等共计*个品种**条卷烟。将上述卷烟骑着自己的摩托车(车牌号:桂D***X*)以零售方式进行销售,零售价格分别为:
**mm真龙(硬娇子)**元/条;
**mm红河(硬)**元/条;
**mm 甲天下**元/条。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已经销售**mm真龙(硬娇子)
*条、**mm红河(硬)
*条、**mm甲天下*条。共计*个品种**条卷烟由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现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元,涉案经营总额****元。根据《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违法所得=(卷烟零售价-进货价)
×已销售数量=**元涉案经营额=销卷烟零售单价×购进卷烟数量=****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的证据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市监告字〔****〕*-**号《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元;二、处以人民币***元罚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交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六王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以上**%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页 共 *页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