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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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大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男,汉族,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住址:江苏省滨海县XXXXXXXXXXXX我局****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年*月**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生物质颗粒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建设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厂房租赁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局于****年**月**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盐环滨罚告字[****]**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盐环滨罚听告字[****]**号)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当事人于****年**月**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年*月*日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你们多次检查我们都没有生产,就是进的颗粒赚差价,现在不准备生产了,请求减免处罚。****年*月*日,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处罚条款准确,处罚幅度适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减免处罚不予采纳。我局决定,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生物质颗粒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建设配套的废气环保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当事人处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万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新建支行户名:滨海县环境监察大队账号:*******************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盐城市生态环境局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附件:环保信用记录告知书环保信用记录告知书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号)规定,你公司(单位)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被实施行政处罚后,该处罚记录将作为失信信息在产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实行**分动态滚动记分制,对不同失信记录按照不同分值和有效期累计记分,由系统自动生成环保信用等级的动态评价结果,请及时登录系统予以关注,如有异议可通过该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记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按要求作出环保信用承诺的,可获得鼓励性信用加分。对信用评价等级为黑色(严重失信)或红色(较重失信)的企业,将由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号)、《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号)等规定执行联合惩戒措施。环保信用企业用户网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cn/)—业务系统—污染源一企一档环保信用企业用户手册、公众查询及政策发布网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信息公开—环保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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