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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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号当事人:黄春成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编:**********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在容县松山镇旧粮所内开办的胶合板厂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锅炉(型号:DZG*-*.*-M,产品编号:M*****,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锅桂KA****)处于运行使用中,现场未能提供当前在有效期内的锅炉外部检验报告,经向检验部门初步核实,该锅炉最新外部检验报告有效期到****年*月**日,现场当事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同意立案并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和调取相关特种设备登记等材料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现已调查终结。在办案过程中,本局对涉案锅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查封。经查明:当事人黄春成出资购进木材刨片机、热压机、锅炉、仿型切割机作为生产胶合板的设备,雇佣工人,购进段木原材料,于****年**月**日与容县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租用容县松山镇旧粮所的仓库、办公室场所作为经营场地,从事胶合板生产销售活动。由于容县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能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从****年*月至****年**月*日案发时止,当事人黄春成是在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从事的胶合板生产销售活动,无照经营行为时间长。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进行记账以及相关生产记录没有保存下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黄春成承包位于容县松山镇政府旧礼******从事胶合板生产销售活动,由于业务规模扩大,当事人黄春成于****年**月**日就同容县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同租用容县松山镇旧粮所的仓库、办公室场所作为经营场地,投资开办上述涉案胶合板加工厂,购进锅炉,由于当时未能取得营业执照,就以其所承******的名义于****年*月**日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编号:锅桂KA****,发证机关: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从事胶合板生产销售活动。自上述锅炉的外部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W/K-****-****)有效期****年*月**日满后至****年**月*日案发时止,在未进行新的外部检验情况下,继续运行使用该锅炉,为其厂内热压车间提供高压蒸汽,进行胶合板加工活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的事实; ? (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笔录一份共*页、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页和现场检查照片共*张,证明当事人在容县松山镇旧粮所内开办胶合板厂从事胶合板加工活动,现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现场运行使用特种设备锅炉,在场锅炉作业人员为李日成,未能提供当前有效期内的锅炉外部检验报告的事实;(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两份共*页,证明当事人于****年*月至案发时止,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在容县松山镇旧粮所内开办胶合板厂从事胶合板加工销售活动,当事人使用的锅炉最新外部检验报告有效期为****年*月**日,自此有效期后至案发时止,运行使用锅炉,没有向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申请对其使用的锅炉进行外部检验的事实;(四)管理人员李孟的询问笔录一份共*页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在容县松山镇旧粮所内开办胶合板厂从事胶合板加工销售活动,当事人使用的锅炉最新外部检验报告有效期为****年*月**日,自此有效期后至案发时止,运行使用锅炉,没有向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申请对其使用的锅炉进行外部检验的事实;(五)锅炉作业人员梁宏全的询问笔录一份共*页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页,证明自****年*月**日之后至****年**月*日检查时止,当事人的锅炉正常运行使用的事实;(六)当事人在容县松山镇旧粮所内开办的胶合板厂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租用该场地从事胶合板加工销售活动的事实;(七)当事人使用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并取得特种设备登记的事实;(八)当事人在容县松山镇旧粮所内开办的胶合板厂的****年**月份生产安排及质量跟踪卡复印件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运行使用锅炉,从事胶合板加工销售活动的事实;(九)当事人提供的****年**月份锅炉运行记录复印件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运行使用锅炉的事实;(十)当事人使用的锅炉的外部检验报告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的锅炉于****年**月**日进行外部检验,检验有效期至****年**月**日的事实。(十一)《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号)复印件*份,证明涉案锅炉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锅炉的行为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的行为。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容市监案〔****〕**-*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须其他行政部门许可的胶合板生产销售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时间长,社会影响大,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照经营,并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二、我局认为,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第***.******.***项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G****-****)》第***.******.***项的规定,当事人所使用的涉案锅炉属于需要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照常运行使用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后未经检验的锅炉行为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鉴于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行为时间较短,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态度良好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特种设备,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四万元。以上一、二项罚款合计人民币五万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交以上罚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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