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关于不动产登记 不再收取婚姻证明材料 有关问题的问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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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新闻中心今日石狮关于不动产登记 不再收取婚姻证明材料 有关问题的问答(三)日期:****-**-** **:** 字号: 大 中 小 阅读人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增减、变更权利人,是否要征收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在此需要提醒广大市民,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不动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到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新规开始执行后,登记机关如何受理不动产的登记申请? 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时,受理人员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根据申请人回答的不动产共有情况形成询问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询问笔录办理登记。申请人应如实回答,如有不实,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因买卖、抵押等处分不动产的登记时,只要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即可,登记机构不再审查申请人的婚姻情况。 *.夫妻之间关于不动产登记产生纠纷怎样处理? **** 年**月**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 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诉讼。” 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配偶要求增加其姓名,但另一方不同意,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不动产属共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