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关于印发象州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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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县区直、市直各单位:《象州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年**月**日象州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交易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快非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县级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的通知》(桂自然资规〔****〕*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让方,是指象州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办法所称竞买方,是指参与挂牌出让竞买象州县域内建设用地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受让方,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节余指标象州县域内建设用地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节余指标交易通过象州县土地交易所交易平台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人民币贰拾伍万元。第四条 ?象州县土地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按程序组织我县公开挂牌交易节余指标。挂牌出让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报来宾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第二章?信息发布第五条 ?节余指标符合出让条件的,交易所应在通过审批后*个工作日内在象州县人民政府网站、交易所交易大厅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一)出让人名称;(二)出让节余指标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指标面积、地类、地理位置等;(三)竞买方的资格条件;(四)交易的时间、地点;(五)出让节余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以及是否设置底价;(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第六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交易的节余指标存在争议、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等)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进行修改,不得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公告内容确需修改的,交易所应当按公告发布程序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挂牌交易开始时间少于*个工作日的,挂牌交易开始时间相应顺延。?第三章?节余指标竞买申请第七条?交易公告发布后,意向竞买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交易所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竞买申请书;(二)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还须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八条?申请竞买前,意向竞买方应当详细阅读交易文件。意向竞买方对交易文件和出让节余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出让节余指标现状及其交易文件无异议。第九条?交易所收到意向竞买方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现场出具报名回执。意向竞买方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且按交易公告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由交易所向其出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挂牌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方应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交易所组织的竞买活动。第十条 ?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不低于起始价的**%确定。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批节余指标,同时竞买多个批次的节余指标的,应分别缴纳相应批次的竞买保证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所按原途径退还,不计利息。?第四章?挂牌及竞买报价第十一条 ?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节余指标的,挂牌期不少于*个工作日。挂牌出让节余指标设有底价的,挂牌期间由出让人将记录底价的密封函,于挂牌截止前一个小时之内送达交易所。第十二条 ?竞买方在交易公告的挂牌时间内,根据交易公告规定的报价要求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所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第十三条?挂牌期限届满,交易所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现场竞价程序:(一)无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终止该批次节余指标的本次出让活动;(二)只有一方报价的,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三)不少于两方报价的,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进入竞价征求意见程序。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方均无报价的权利。第十四条 ?竞价征求意见程序结束后,进入竞价程序,同意参与竞价的竞买方可按报价规则进行报价。竞价程序结束,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竞价程序中有竞买方进行有效报价的,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受让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二)竞价程序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受让方。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第十五条?交易公告报名时间内无符合条件的单位报名或挂牌时间内无有效报价的,本次交易不成交。未成交批次的节余指标可于首次确定不成交之日起*个月内,在不改变出让面积、地类及出让起始价的前提下,由交易所重新挂牌出让。第十六条?节余指标成交后,应当场签订《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第五章?成交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及备案第十七条?挂牌活动结束后,交易所自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在象州县人民政府网站、交易所大厅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一)受让人名称;(二)成交时间、地点;(三)竞得节余指标的简要情况;(四)节余指标成交价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六)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公示无异议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合同。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对每一批次节余指标交易建立档案并接受监督。档案内容应包括:节余指标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节余指标的基本情况、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公示的相关记载以及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类文书等。?第六章?交易价款的缴纳及交易经费第二十条 ?节余指标交易完成后,受让方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按时足额拨付到指定账户后,凭交易合同和缴款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 ?节余指标交易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产生节余指标地区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庄规划编制、生态修复、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建设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支出。交易所得资金扣除成本和应得投资收益后,用于项目所在行政村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开展节余指标交易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第七章?法律责任及争议处理第二十三条 ?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宣布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交易资格的;(二)互相串通、恶意操纵交易的;(三)不按时签订《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合同》的;(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指标交易价款的;(五)违反挂牌出让公告有关约定的。如存在前款(一)或(二)情形的,该竞标人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成立的法人五年内禁止参与本县所有涉及同类项目竞标活动。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应当在挂牌起始时间前和挂牌期间中止、终止挂牌活动,待问题解决后依法定程序恢复或另行挂牌:(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挂牌活动的;(二)因相关政策、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对节余指标有重大影响的;(三)应当依法中止或终止挂牌出让活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节余指标交易过程中,出让方、竞买方有违反本规则规定行为的,取消其交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竞买方为参与节余指标挂牌竞买活动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七条?出让方存在弄虚作假造成成交后的节余指标无法使用、申请预支指标未能按时归还的,若受让方未使用成交后的指标,则解除合同,出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交易价款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收取价款后产生的利息;若受让方已使用成交后的指标,则出让方须使用其他已验收确认项目的节余指标按同等面积、同等地类替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节余指标交易所需相关文书、表格格式由交易所制定印发。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象州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