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20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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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容市监处〔****〕**号当事人:******杨梅镇屠宰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经营场所:容县杨梅镇义合村八队吸盖冲负责人:申仁全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住所:*******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杨梅镇义合村八队吸盖冲的******杨梅镇屠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屠宰场出库处摆放着一台轨道吊称(厂家:******,编号:**********,产品型号XK****-A*+b*)和成品仓库出口处摆着一台台称(无编号、无生产厂家)的非自动衡器。上述*台非自动衡器未发现粘贴有计量检定合格印、证,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台非自动衡器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等证据材料,当事人未能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为了查清案情,执法人员申请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报经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对当事人询问等调查,已查清案情。办案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屠宰场开业时购置了一台轨道吊秤(厂家:******,编号:**********,产品型号XK****-A*+b*)和一台台秤(无编号、无生产厂家)的非自动衡器,并将该*台秤分别摆放于屠宰场出库处和成品仓库出口处,用于屠宰场购进生猪时及屠宰后的猪肉出库称重计价。依据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JJG***-****,上述吊秤和台秤属于用于贸易结算的非自动衡器的一种,列入了****年**月**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经过检定合格方可使用。****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两台秤上未粘贴有计量检定合格印、证。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两台秤的有效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等证据材料。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上述两台秤在未经检定的情况下一直放置屠宰场出库处和成品仓库出口处用于购进生猪及屠宰后的猪肉出库称重计价使用。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份,申仁全身份证复印件*份、覃爽身份证复印件*份,现场笔录*份、现场照片*份,询问笔录*份。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容市监案〔****〕**-*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非自动衡器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容县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容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以上罚没款,然后持缴款回单到我局计量和标准化监督管理股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依法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附相关法律条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十一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测试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计量器具,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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