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年**月**日市政府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年**月**日印发的《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金政发〔****〕**号)同时废止。 金昌市人民政府 ****年**月**日 金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金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第八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市政府党组在市政府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做到“两个坚决维护”,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十、市长离市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金昌。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健全完善执行制度体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十、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组织起草,法制机构审查,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承办。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市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并向市政府备案。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市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等重大政策措施、市级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市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和县(区)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及时公布。 三十四、强化政策解读,凡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三十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积极做好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收集到的舆情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要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十六、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将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办理要件等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十七、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 三十八、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升政府网站服务功能,完善市级网上政务大厅和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公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执行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按有关要求接待来访群众,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和需由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和通过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研究市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十)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市长或相关副秘书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安排召开*—*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八、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市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市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十九、市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秘书长,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副秘书长受副市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五十、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可视情况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切实增强决策透明度。 五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市长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将书面请假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五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在*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议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印发。 五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严控会议规格、压减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能用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与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可合并套开或接续召开。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次。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工作会议。各类工作会议都要主题明确、准备充分,严肃会风会纪,提高质量和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会议地点一律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市委、市政府批准。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六、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七、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报请市政府印发或批转执行的公文,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属政策性文件的,还应将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一并报送。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以及政策性文件没有解读方案、解读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五十八、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六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政策措施及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 六十一、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并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说明理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 六十二、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报省政府、市委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和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由市长签署; (三)按权限应由市政府任免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人事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市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六)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会签;市政府和其他地区或部门、单位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市长; (七)根据市政府授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或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会签,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核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后签发或会签。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不得向县(区)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市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由有关部门行文,但文中须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涉密文件管理,建立健全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非涉密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政务信息工作和重要决策督查 六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六十七、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上和市上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意见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各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外地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六十八、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六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重大决策事项实施联合督查机制。 七十、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文电; (四)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七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改进督查检查考核方法,注重实际工作成效,不能一味要求填表格报材料,不能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除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有明确要求外,不得将是否发文作为硬性要求。不能工作刚安排就督查检查、刚部署就进行考核,不搞花拳绣腿,不要繁文缛节,不做表面文章。要加强督促整改,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也不能简单搞终身问责。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七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相关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七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七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金外出参加会议活动、培训学习或请休假,按照省上和市上要求报备。副市长、秘书长离金外出参加会议活动、培训学习或请休假,须提前*天向市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金外出参加会议活动、培训学习或请休假,须提前*天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因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临时外出不能提前*天报告的,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七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七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好分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职责。 七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八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八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八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八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市长、副市长每月下基层调研指导工作不少于*天。 八十五、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应提前*天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十七、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适用本规则。 八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规则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则为准。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