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昌永昌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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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强化项目谋划储备,促进全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稳定扩大有效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金昌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县级预算安排的,用于县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省市下达我县的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金昌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严格管理使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县属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批方面的工作。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安排方式第四条 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范围,包括列入全县重点投资项目清单、全县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全县重大前期项目清单、国家和省市县发展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清单外)、争取中央和省市扶持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原则上优先考虑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公益性项目。重大项目应纳入我县重大建设项目库,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前期手续(涉密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除外)。为提高县重大项目前期费资金使用效率,原则上优先安排当年开工建设项目、省市重大项目前期费支持项目的县级前期费配套。县重大项目前期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第五条 县属重大项目采取承诺制和补助方式安排县重大项目前期费。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由市财政负责拨付至县财政,再由县财政拨付至项目单位,县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市县*:*比例配套。第六条 县重大项目前期费可置换项目单位已实际投入的其他前期费资金。单个项目安排县重大项目前期费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万元。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下达第七条 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县属项目单位(有项目主管部门的,须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向县发改局申报县重大项目前期费。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拟安排县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并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安排下达县重大项目前期费,并抄送县财政局。必要时,县发改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重大前期项目进行专家评估,依据评估意见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县重大项目前期费安排计划。评估费用另行从县重大项目前期费列支。第八条 县属重大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与审核。(一)承诺。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填报《永昌县重大前期项目工作承诺书》,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承诺内容包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工作计划任务及完成时限、项目开工时间、依法依规使用前期费等。(二)申报。项目单位将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提交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取得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发改局审核。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依据、纳入国家和省市县规划情况、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绩效目标,前期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前期费投入总估算,拟申请县重大项目前期费金额及承诺书等。(三)审核。县发改局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拟安排县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下达。(四)下达。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县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由县财政局负责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九条 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及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县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县发改局负责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县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十条 已安排县重大项目前期费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每年*月**日、**月**日前对前期工作进展、承诺履行情况、县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及时转为新开工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或开工项目清单。第十一条 县重大项目前期费是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开工后计入政府投资,作为县级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投资或政府股权投资。第十二条 县重大项目前期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编制预算以及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绩效评价,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绩效考核或重点评价。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按照承诺内容和时限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过程监管,对未履行承诺的项目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完成。对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勒令收缴已安排的重大项目前期费。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问题,收回重大项目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视情况取消项目单位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资格,并将项目单位失信信息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前期费资金未专款专用,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形的。(二)虚报假报前期工作进度、前期费总估算或有关证明材料,骗取或套取前期费资金的。(三)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未按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四)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第十五条 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原因未批准(核准)建设,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实施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县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提交无法开工的依据文件,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按照原申报程序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的县重大项目前期费,收回剩余的县重大项目前期费。必要时,县发改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无法实施的政策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作出审核意见。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三方机构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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