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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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统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智力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评价。优化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符合统计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加强对业绩成果的考察,鼓励和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立足本职工作,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统计专业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失信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联合惩戒,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将行业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探索对教育、卫生、金融等不同行业领域从事统计研究、行业统计等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实行分类评价。(三)完善评价机制 *.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须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制约,不断壮大统计专业人员队伍。非公有制领域与公立机构的统计专业人员,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事业单位统计专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年内与原单位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使用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统计专业人员。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五)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 *.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规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细化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评审考核,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健全完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三、组织实施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一致性,注重配套办法的实用性。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统计师,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新的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各地区和各相关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本地区、本单位正高级职称数量进行严格把控,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合理确定比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统计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壮大基层统计专业人员力量,提升统计专业人员能力素质。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工作。军队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具体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 附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一)助理统计师*.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二)统计师*.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社会经济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年; 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年; 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年;或高中毕业,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年。*.掌握系统的统计理论和比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报告或较高应用价值和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等。能够对社会经济的现状和发展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预测。*.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年。(四)正高级统计师*.在统计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领军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统计人才培养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组织完成统计理论、改革、技术等方面调查研究和课题设计,独立指导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与统计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可依据上述学历资历和业绩条件,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